清华大学法国校友会章程

第一条 协会名称

本会的成立遵循法国1901年7月1日法律和1901年8月16日法令。本会定名为清华大学法国校友会,其法文译名为Association des Anciens Elèves de l’Université Tsinghua en France, 法文缩写为 AAEUTF。

第二条 宗旨

本会的宗旨是:

  • 为广大旅居法国和留学法国的校友组织活动,促进校友间的情谊,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;
  • 承办和协助清华大学与法国科教界的交流与合作;
  • 接待和协助初到法国的校友;
  • 承办法国地区清华大学校庆纪念活动。

第三条 协会地址

本会会址为: 2 Allée le Titien, APT 68, 92400 Courbevoie。将来只要本会理事会做出决定,经会员大会通过,此会址可以改变。

第四条 会员

本会的成员为:会员,名誉会员,捐助会员。

第五条 会员入会

会员加人本会需递交申请,经理事会开会通过后才能成为正式会员。

第六条 会员资格

凡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曾经或者正在法国地区合法居住三个月以上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经向本会申请加入并批准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:

  • 清华大学及其附属院校各个时期的学生;
  • 清华大学及其附属院校各个时期的任教者、任职者。

凡已结束法国居留并离开法国的校友会会员,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凡向本协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会费的人,皆可成为本会捐助会员。
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或对本协会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
第七条 资格取消

会员资格在以下3种情况下被取消:

  • 自愿退出;
  • 死亡;
  • 因未交会费或因犯严重错误者,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八条 经济来源

本会的经济来源包刮:

  • 会费;
  •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助;
  • 捐赠。

第九条 理事会

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。理事职位每届任期二年,可以多次连任,但会长至多连任一次。
理事会设会长一名,名誉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财务负责人一名。必要时可设若干名副会长,若干名名誉会长,一名副秘书长,一名副财务负责人。
理事会每二年换届一次。

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

理事会至少每6月举行一次会议。 会议由会长召集,或由至少四分之一的理事会成员提出要求召开。 决定由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。如果票数相等,会长的票起决定作用。理事会成员若无理由连续3次未参加会议,可被认为自动辞职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

本会的所有会员都可以参加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一般定为每年的清华大学校庆日。

会议日期定好后,由秘书长提前至少15天通知所有会员。会议日程应写在通知里。会长在其他理事会成员的协助下主持大会,并作年度工作报告。财务负责人作财务报告并把财务总结交大会审议。大会日程结束后,可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新一届理事会选举。

会员大会应讨论所有写在日程上的问题和建议。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通过。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,通过三分之二会员有效投票通过。

允许通过邮寄或电子工具投票。

第十二条 内部规则

如果需要,理事会可以制定内部规则,交会员大会通过。这些内部规则用于章程里没有规定的方面,特别是涉及到本会内部管理方面。

第十三条 协会解散

本会的解散必须经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,届时会员大会将任命一名或若干名清理人。协会的资产将遵循1901年7月1日法律第9条和1901年8月16日法令转移。

第十四条 顾问团

本会设立顾问团。顾问团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 5 人,每次任期 2年,可以多次连任。但是顾问团的成员不可以同时是理事会成员,反之亦然。

顾问团为理事会提供建议,以更好的为会员服务。顾问团同时监督并保证理事会的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和内部规定。必要时,顾问团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顾问团和理事会成员每六个月会面一次,为改善协会的运行和工作进行沟通。双方需要至少四名成员出席。